普通本科学校公用房分类标准(教育部解释)
《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》对生均教学科研行政用房面积提出了明确要求,“普通本科学校的生均教学科研行政用房面积,理、工、农、医类应不低于20平方米,人文、社科、管理类应不低于15平方米,体育、艺术类应不低于30平方米。”按照教育事业统计口径,校舍主要包括教学科研及辅助用房、行政办公用房、生活用房、其他用房等。而教学科研行政用房是教学科研及辅助用房与行政办公用房的统称。
其中,教学科研及辅助用房包括教室、图书馆、实验室、实习场所、专用科研用房、体育馆、会堂等。
1.教室:包括各种一般教室(小教室、中教室、合班教室、阶梯教室)、制图教室及附属用房等。艺术院校教室包括公共基础课(文化课)、专业基础课、专业课教室(琴房、形体房、画室、各种中、小型排练用房等)及附属用房等。
2.图书馆:包括各种单独建设的阅览室、书库、目录厅、出纳厅、内部业务用房(采编室、装订室、业务咨询辅导室、业务资料编辑室、美工室等)、技术设备用房(微机室、缩微照像室、暗室、图书消毒室、声像控制室、复印室……)、办公及辅助用房(行政办公室、会议室、接待室、读者衣物寄存处、饮水处等),其他建筑中的阅览室、图书室、资料室等不计入图书馆用房面积,应计入其服务的各类功能用房面积。
3.实验室、实习场所:包括:教学实验用房(公共基础课、专业基础课、专业课所需的各种实验室、计算机房、语音室及附属用房);实习实训用房(包括工程训练中心);自选科研项目及学生科技创新用房;研究生学习、实验、科研补助用房。艺术院校的实验室习惯称实习及附属用房,其内容包括大型观摩、排练、实习演出、展览陈列、摄影棚、洗印车间等用房。
4.专用科研用房:是指科学研究、设计、开发、使用的用房,不同于用于公共教学的实验室。
5.体育馆:非体育院校的体育馆主要包括风雨操场、体育馆、游泳馆、健身房、乒乓球(羽毛球)房、体操房、体质测试用房及器械库、淋浴、更衣室、卫生间等附属用房。
体育院校的体育馆主要包括风雨操场、体育馆、篮(排)球房、田径房、体操房、游泳馆、羽毛球房、乒乓球房、举重房、武术房、健身房及器械库、淋浴、更衣室、卫生间等附属用房。单独建设的体育用房面积包括目前被占用作为非体育用房的建筑。
6.会堂:是指供集会或举行文化、学术会议的独立建筑。
行政办公用房包括校行政办公用房和学院办公用房。校行政办公用房包括校级党政办公室、会议室、校史室、档案室、文印室、广播室、接待室、网络中心、财务结算中心等。院系办公用房包括院系党政(团)办公室、教师办公室、教研室、学籍档案室、资料室、会议室及接待室等。